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華澤宇
代 理 人 姜俐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3年5月起
迄今,除任職於唯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唯華公司)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
非固
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聲請
人擔任民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生公司)之董事,是
否領有薪資或
報酬?聲請人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請提出聲請人於唯華公司、民生公司任職起至今之薪資條或
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並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103
年5月23日)至今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
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
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5月23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
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租金1萬1500元、電信費612元、水電費1167
元、勞健保費2036元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轉
帳交易明細、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
如醫藥費等,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繳費
收據。
九、民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自100年5月至
今之稅籍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
營業稅申報書
及其他
可證明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是否有受其子女扶養?如是,每月受扶養之金額為
何?
扶養費為現金給付或匯款、轉帳?如為匯款或轉帳請
提出扶養費匯款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