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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華澤宇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3年5月起今,除任職於唯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唯華公司)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固 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聲請 人擔任民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生公司)之董事,是 否領有薪資或報酬?聲請人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請提出聲請人於唯華公司、民生公司任職起至今之薪資條或 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並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103 年5月23日)至今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 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 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5月23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租金1萬1500元、電信費612元、水電費1167 元、勞健保費2036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轉 帳交易明細、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 如醫藥費等,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繳費 收據。 九、民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自100年5月至 今之稅籍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 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是否有受其子女扶養?如是,每月受扶養之金額為 何?扶養費為現金給付或匯款、轉帳?如為匯款或轉帳請 提出扶養費匯款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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