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瑩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鄧思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本院與最大
債權銀行聲請調解,
惟因聲請人考量
尚有4 家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計共新臺幣(下同)927,870 元
,故無法負擔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是請提出該4 家公司
債權相關資料到院為佐。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除任職於
康宇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並兼職於多層次傳銷丞燕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請說明
迄本裁定送
達之日止是否有其他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
切結書或其他
資料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
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五、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 人即配
偶,每月支出
扶養費15,229元,是請提出扶養費相關支出單
據,及配偶之財產資料,說明有何扶養必要。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含配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