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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瑩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鄧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本院與最大債權銀行聲請調解,惟因聲請人考量 尚有4 家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計共新臺幣(下同)927,870 元 ,故無法負擔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是請提出該4 家公司 債權相關資料到院為佐。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除任職於 康宇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並兼職於多層次傳銷丞燕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請說明迄本裁定送 達之日止是否有其他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 資料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 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五、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 人即配 偶,每月支出扶養費15,229元,是請提出扶養費相關支出單 據,及配偶之財產資料,說明有何扶養必要。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含配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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