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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雪娥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陳學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並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 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及漏未提出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一、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臺北市○○區○○○ 路○段○○○號6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 ?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 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 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 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 為何。 二、聲請人103年8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工作地點在何處?每月薪資若干,應 提出薪資單?聲請人若現無工作,則每月必要生活如何支應 ? 五、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 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即自103年8月起至105年8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3年8月起至105年8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3年8月起至105年8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 擔任康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 董事長、盛驊企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 董事長,請說明之: (一)上開公司撤銷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 (二)聲請清算之前五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三)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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