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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文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3年8月起迄今,除經營幸運彩彩券行外,有無其 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8月 起至今為止經營彩券行之記載營業收支出之帳冊、交易明細 、受雇於力深流行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 、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8 月19日起)至今 如有經營彩券行,請說明彩券行或營業活動每月營業收入及 支出數額,扣除營業支出每月淨收入數額為何?又聲請人為 力深流行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請提出彩券行及力深流行企 業有限公司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 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8月2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 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 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何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5 萬元租金及膳 食費1 萬2000元之必要?膳食費1 萬2000元係指個人膳食費 或全家膳食費?有無配偶或其他共同居住人與聲請人共同分 擔租金及膳食費?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 轉帳交易明細。 一○、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交通費、保險費、電話費之 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健保費等?請提 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請說明以聲請人每月3 至4 萬元之收入如何支付每月7 萬 750 0 元之必要支出?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受其子女扶養?如有,每月受領之扶養 費數額為何?請提出扶養費給付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如 以現金交付無給付證明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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