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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鈺堅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雨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2 年11月起有5 筆不同公司薪資收入,依後附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尚有悠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萬德食品有限公司、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薪資收入, 請說明未列明理由或補正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2 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 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 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 請註明)。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每 月必要支出含租金、交通費、伙食費、水電瓦斯通話費、勞 健保及生活費等,則請提供相關支出單據如租約影本、水電 瓦斯電話帳單等單據到院為佐。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 人、每月 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則請提出相關扶養費 支出項目及單據到院為佐,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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