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翁林瑋
訴訟
代理人 李瓊蓮
被
上訴人 達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珪
訴訟代理人 黃禎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聲明:「
原判決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廢棄。」,並據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
嗣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行
準備程
序時變更
訴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
之訴
駁回。」
是以,
本件擴張
上訴聲明應追徵二審裁判費,經核
本件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二審應徵參仟捌
佰壹拾元之裁判費,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仟伍佰元,尚應補繳
貳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張志全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