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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翁林瑋 訴訟代理人 李瓊蓮 被上訴人  達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珪 訴訟代理人 黃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聲明:「 原判決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廢棄。」,並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變更訴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 之訴駁回。」是以本件擴張上訴聲明應追徵二審裁判費,經核 本件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二審應徵參仟捌 佰壹拾元之裁判費,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仟伍佰元,尚應補繳 貳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張志全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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