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上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賢生技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
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
所載內容之上訴
狀
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
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提起上訴,亦
準用之,同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
上開事項。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
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
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
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
與否、
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
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
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
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
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
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