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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 被 上訴人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逢榮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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