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俊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芳
被
上訴人 奧堤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耀中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慧祺 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0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