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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大公照明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晴 訴訟代理人 林于晴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鷥媛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大涵學乙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謝阿珠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趙子澄律師       邱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 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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