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大公照明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怡晴
訴訟代理人 林于晴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鷥媛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大涵學乙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謝阿珠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趙子澄律師
邱文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
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