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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拍賣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正德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錦煌間請求給付拍賣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12419 號簡易 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 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依法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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