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正德國際藝術
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廷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錦煌間請求給付拍賣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按他造人數添具
繕本,
逾期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
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
準用
。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12419 號簡易
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
惟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
開規定表明
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