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螢
相 對 人
即被
上訴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編號2「到
期日」欄「101年12月22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2月22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