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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之聖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紹元醫療 儀器有限公司另應就附件所示部分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雪瑛 附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應具狀部分 一、上訴範圍是否及於「原審判決駁回新臺幣144,000元自民國 102年12月3日起至103年5月21日止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二、提出102年11月27日(102)紹元醫字第130414號函送達被上 訴人即上訴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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