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夢想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松南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被
上訴人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琳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陳一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故具再開
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6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上訴人應提出104 年3 月20日民事
答辯狀「被證7 」(即
同日民事
反訴起訴狀「證物7 」)電子郵件完整版本到院參
辦,並將
繕本寄送與上訴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