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長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淇 代 理 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104年度建字第207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建字第二○七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 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 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 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 2項及第4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0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當事人,因欲檢視筆錄之正確性,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 日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等情,堪認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 自行負擔費用。另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 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