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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利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啟本 被 上訴人 顏妙容 上列當事人與原審被告鄧淦敦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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