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利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慶啟本
被
上訴人 顏妙容
上列
當事人與原審
被告鄧淦敦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