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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柒 元(美金21,912元×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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