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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訴訟代理人 謝明翰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 所為之判決及同年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或上訴人即原告「英屬開曼 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 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