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聯碩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碩綱
訴訟代理人 楊建勳
張立宇
律師
被 告 奧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道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
臻明確,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