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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標的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聯碩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綱 訴訟代理人 楊建勳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奧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道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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