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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玉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侯幸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O五年度上字第十一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之爭點:被告否以受讓自江國星之債權587萬5,000元 及懲罰性違約金、支出必要費用及預期利益的損失,作為抵 銷應給付予原告之貨款?(本院卷第132反面),故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一O五年度上字第十一號撤 銷詐害債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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