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銀樹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
被 告 佳音通信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詩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
臻明確,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
應提出100年度至102年度之委任經營契約書及經理人營運管理辦
法等影本,
繕本逕送被告,並
攜帶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