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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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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銀樹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   告  佳音通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詩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 應提出100年度至102年度之委任經營契約書及經理人營運管理辦 法等影本,繕本逕送被告,並攜帶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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