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銀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音通信有限公司、莊詩嘉間請求
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3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