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音通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莊詩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63,6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