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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上 訴 人 林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13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 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英應連帶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 事登載於臺灣時報網站(網址:http://www.twtimes.com.tw/ )首頁右端『分類廣告』文字區塊之上方,以與該網頁『分類廣 告』等標題文字區塊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二十四小時 。」,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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