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仁
上 訴 人 林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135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
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
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英應連帶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
事登載於臺灣時報網站(網址:http://www.twtimes.com.tw/
)首頁右端『分類廣告』文字區塊之上方,以與該網頁『分類廣
告』等標題文字區塊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二十四小時
。」,屬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