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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上 訴 人 林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分別送達予上訴人臺灣時報社 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英,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 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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