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仁
上 訴 人 林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分別送達予上訴人臺灣時報社
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英,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
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
查。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