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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濟榮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光達國際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 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58,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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