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張維恭
被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監察人 謝瀚霆
江大洲
億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
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
惟原告
迄未依期繳
納,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是其起訴不
合程式,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