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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盛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8 9號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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