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盛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瑞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8
9號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2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