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法定
代理人 羅意中
訴訟代理人 呂智維
徐克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幸珂律師
被 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被 告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壹
被 告 冠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自強
被 告 大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芬
被 告 宇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吉
追 加被告 天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男
陳賴琴
陳秋君
陳秋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賈佩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 、2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
定之附表編號1 、2 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編號│被告 │
裁判費負擔比例│
├──┼──────┼───────┤
│ 1 │旻洋股份有限│百分之三十九 │
│ │公司 │ │
├──┼──────┼───────┤
│ 2 │明享國際股份│百分之二十七 │
│ │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