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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法定代理人 羅意中 訴訟代理人 呂智維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幸珂律師 被   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被   告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壹 被   告 冠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自強 被   告 大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芬 被   告 宇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吉 追 加被告 天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男       陳賴琴       陳秋君       陳秋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賈佩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 、2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 定之附表編號1 、2 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編號│被告 │裁判費負擔比例│ ├──┼──────┼───────┤ │ 1 │旻洋股份有限│百分之三十九 │ │ │公司 │ │ ├──┼──────┼───────┤ │ 2 │明享國際股份│百分之二十七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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