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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質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王仁傑 訴訟
代理人
胡惠蘭
被 告
孫鷹
訴訟代理人
王興華 被 告 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 訴訟代理人 黃秀雄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質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