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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罔店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64 5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4,9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15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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