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Andreas Wuest)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益莊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529,320元,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追加請求被告 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手錶(依原告提出之益莊鐘錶2014年瑞士鐘錶 展預定單所列金額核定,見本院卷第32頁),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為1,752,320元(計算式:529,320元+1,223,000元),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5,230元,尚 應補繳12,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 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表】 ┌──┬──────────┬────────┬─────┬───────┐ │項次│  品     牌  │  型   號  │ 序  號 │ 價  額   │ ├──┼──────────┼────────┼─────┼───────┤ │ 1 │          │MP6558-SS001-095│001/250095│438,000元   │ ├──┤艾美        ├────────┼─────┼───────┤ │ 2 │(Maurice Lacroix) │MP7158-SS001-301│AU98031  │347,000元   │ ├──┤          ├────────┼─────┼───────┤ │ 3 │          │MP7158-SS001-909│58/88/909 │438,000元   │ ├──┴──────────┴────────┴─────┴───────┤ │                         合計:1,223,00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