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安得(Andreas Wuest)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被 告 益莊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529,320元,
嗣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追加請求被告
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手錶(依原告提出之益莊鐘錶2014年瑞士鐘錶
展預定單所列金額核定,見本院卷第32頁),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為1,752,320元(計算式:529,320元+1,223,000元),
本件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5,230元,尚
應補繳12,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追加
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表】
┌──┬──────────┬────────┬─────┬───────┐
│項次│ 品 牌 │ 型 號 │ 序 號 │ 價 額 │
├──┼──────────┼────────┼─────┼───────┤
│ 1 │ │MP6558-SS001-095│001/250095│438,000元 │
├──┤艾美 ├────────┼─────┼───────┤
│ 2 │(Maurice Lacroix) │MP7158-SS001-301│AU98031 │347,000元 │
├──┤ ├────────┼─────┼───────┤
│ 3 │ │MP7158-SS001-909│58/88/909 │438,000元 │
├──┴──────────┴────────┴─────┴───────┤
│ 合計:1,223,000元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