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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馬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笑梅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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