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馬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
代理人 王笑梅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
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