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張育維
被 告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汪晶
人
被 告 李洋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安麗文具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行關於「約定借款
期間」之記載,
應更正為「約定動用期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五行關於「
復於104年9月22日與原
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復於104年9月25
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