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張育維 被   告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汪晶 人 被   告 李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安麗文具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行關於「約定借款期間」之記載, 應更正為「約定動用期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五行關於「復於104年9月22日與原 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復於104年9月25 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