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眾信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
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9,38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乃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9,380元(至法定
遲延利
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