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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眾信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 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9,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9,380元(至法定遲延利 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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