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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   告 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燻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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