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喬尼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年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林荷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