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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宇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99號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係分別請求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反 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反訴部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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