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欣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宇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99號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1、2項係分別請求
:「一、原判決關於
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
暨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
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反
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反訴部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