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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3號 原   告 許博綱 兼法定代理 人     許育誠       陳美伶 被   告 陳志明       巨劦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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