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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鋮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恩康診所即張春偉       兆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零 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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