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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增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飛網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264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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