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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6號 原   告 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勤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設置於桃園市 ○○區○○○路○段○○○巷○號樓頂平面空間及水塔平台如附 件(編號天線1、天線2、天線3及電力控制盤)所示之設備拆除 騰空後,並將該樓頂平面空間及水塔平台返還原告。」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將設置於桃園市○○區○○○路○段○○○巷○ 號樓頂平面空間及水塔平台如附件(編號天線1、天線2、天線3 、主機及電力控制盤)所示之設備拆除騰空後,並將該樓頂平面 空間及水塔平台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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