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 訴 人 芮立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春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文賓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柒仟貳
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