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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 訴 人 芮立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文賓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柒仟貳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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