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勝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浚宏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黃曙展律師
被 告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彥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
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