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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勝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宏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彥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兩造並應於5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所提105 年2 月4 日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 明單(即原證9 )上載發票號碼為BK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 與本件請款關連性為何?並提出上開統一發票到院。 ㈡、被告所提104 年6 月29日銷貨退回單(即被證20)所示品項 是否業經被告付款?並提出付款證明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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