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勝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浚宏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彥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兩造並應於5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
繕本自送
對造:
㈠、原告所提105 年2 月4 日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
明單(即原證9 )上載發票號碼為BK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
與本件請款關連性為何?並提出
上開統一發票到院。
㈡、被告所提104 年6 月29日銷貨退回單(即被證20)所示品項
是否業經被告付款?並提出付款證明到院。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