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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極品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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