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極品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月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博
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