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