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耀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4,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合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