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9號
原 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麗如
被 告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址設宜蘭縣○○鎮○○路○○巷
○○號,有被告之
支付命令民事聲明
異議狀上載地址及原告所
提出之
兩造間申辦製造業外籍勞工委任合約書、文件簽收
切
結書、點交簽收文件一覽表上
所載被告地址
可證,
揆諸前揭
意旨,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