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55號
上 訴 人 歐宣國際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勳
上 訴 人 悅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哲偉
被上訴人 黎子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8 月1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