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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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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謝幼軒律師 被   告 楊丹語       語誠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即楊丹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遷出返還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 、11樓之房屋及地下3 樓之47號車位,應以上開房屋及車位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起訴時雖陳明 以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據,惟此與市價具有相當之差距,不得認係 房屋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此作為核定交易價額之依據。查上開 10樓、11樓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87 萬7,327 元(建物 面積共為399.21平方公尺,即10層層次面積114.75平方公尺+11 層層次面積61.20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31.45 平方公尺+附 屬建物露台82.70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09.11平方公尺),有臺 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5頁) ,又上開車位之交易價額為100 萬元,有原告提出之時價查詢資 料(見本院卷第50頁)可按;再原告另依民法第439 條及系爭租 約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楊丹語給付積欠之房屋租金共17萬5,64 5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05 萬2,972 元(計算式: 8,877,327 +1,000,000 +175,645=10,052,972),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0,528 元,原告前已繳裁判費2 萬2,582 元,尚應補 繳7 萬7,9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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